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6)宁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宁夏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确认赵*与宁夏某公司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2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3.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宁夏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外人白某的行为系履行宁夏某公司的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宁夏某公司承担。原审法院已查明宁夏某公司承包宁夏某有限公司零星项目,白某系宁夏某公司雇佣的项目负责人,赵*由白某招用在案涉项目从事电焊工工作,日常工作由白某安排,工作内容属于宁夏某公司承揽项目的核心业务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本文书还有4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