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丙公司、第三人某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5)湘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二、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启动鉴定程序不当,以司法鉴定取代合同明确约定的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路灯安装工程造价”的鉴定未单独摇号选定,鉴定意见未包含...(本文书还有104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