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住宁夏西吉县。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2026)宁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1.撤销隆德县人民法院(2026)宁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逻辑错误,判决结果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一、原判认为“被告陈述其于2025年11月21日将欠付的煤炭款已付清,被告陈述前后矛盾,且被告应对其已经给付原告煤炭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对...(本文书还有3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