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殷**原告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28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殷*承担。
事实和理由: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殷*供3吨绿分兰17-17-17肥料,共13500元;2023年12月23日供1吨海藻桶肥料,共计4000元;2024年2月3日供3吨绿分兰17-17-17肥料,共计13500元;货款共计31000元。2024年5月30日殷**某公司回货款共计3000元。为此某公司共向殷*出具发货单3份,收货确认单2张。某公司履...(本文书还有1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