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王*与被告陈*、某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陈*、被告某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979.49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6年4月30日12时左右,被告陈*驾驶车牌号为粤dxxx**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峡县创业大道与宋某交叉口时,与原告王*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原告王*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经某大队作出第411323**********43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无责任。被告陈*驾驶车牌号为粤dxxx**小型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一、案件...(本文书还有2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