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银川市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银川市某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25)宁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银川市某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宁夏某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市某街道办事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宁夏某服务有限公司关于要求上诉人支付涉案劳务费105884元的全部诉讼请求;3.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合同项下劳务费的最终结算与支付,必须遵循财政资金管理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以有权审计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清单仅是对工作量的初步确认,不能替代法定审计程序并作为最终支付依据。本案所涉的环境卫生整治等项目,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关系公共利益的公共服务项目,其资金的使用与支付依法必须接受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虽然2020年3月11日及3月24日签订的《劳务协议书》中未如2019年合同般明确约定“以财政审计价格为最终结算价格”,但此系因合同文本的简略所致,绝不能因此免...(本文书还有5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