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华耀运输服务(吉**)某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深圳市优某新能源汽车运营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耀运输服务(吉**)某限公司、深圳市优某新能源汽车运营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62874元及利息(利息以62874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某公司返还原告押金4500元;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原告与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粤b******号新能源汽车,租赁期限自2023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9日,承租期限...(本文书还有3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