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男,1990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上诉人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6)赣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上诉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黄*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甲公司工作人员向黄*出示《解除协议书》,亦向黄*当面说明已退网、与汽车销售公司协议解除合作关系,拿不到原厂配件,库存仅有退网前余留的部分原厂纯正配件。《估价单》库存标注为“无”的即为无原厂纯正配件,库存标注为“有”的即为有原厂纯正配件,但都可以从库存里调货,调货时间一般为一周*右。《估价单》中案涉三个零部件的库存标注均为“无”。车辆修好后,黄*在《估价单》签字,构成了对上述事实的认可。二、前台接待人员虽在黄*发某平台要求换原厂配件时回复“了解”,但其对产品配件的功能不熟悉,该回复非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意思表示,不能代表甲公...(本文书还有4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