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男,1974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邱**、梁**、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关于张**承担10%赔偿责任的认定,改判张**对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撤销一审判决中判令张**承担1947.98元案件受理费的判项,改判案件受理费由邱**、梁**、梁**承担;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邱**、梁**、梁**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张**对事故发生“存有过错”...(本文书还有35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