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立即支付原告停车费1909.5元;2.请求判令被告张**自起诉之日起以本金1909.5元为基数,按1年期lpr利率3.4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费,直至付清全部欠款本息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与普洱市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普洱市思茅区公共停车场经*权特许经*合同》,取得思茅区停车收费特许经*项目经*权,在思茅区实施道路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经*期限为25年。原告依协议,按《关于印发<思茅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本文书还有3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