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原审被告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参与度70%计算,即差额57,357元;二、依法改判误工费42,000元不予承担。三、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根据鉴定报告中鉴定意见记载,被上诉人的伤残后果虽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外伤考虑为主要作用,因此对于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主要作用计算70%确定,一审法院完全不考虑参与度的审判结果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次,被上诉人提供的误工材料均为主观材料,同时7,000元每月的工资远超上海市缴税起征点。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社保缴纳记录、缴税明细、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或者公司的会计账簿,就按照7,000元/月超...(本文书还有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