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未还代偿款项5090.89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违约金127.04元(以5090.89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相关借款合同成立日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即年利率13.80%,暂计至2025年5月12日);3.判令被告支付担保费601.02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5818.95元。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4日,被告与某银行签订借款相关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18900.00元,借款利率为14.00%,借款期限为12期。同日,被告与某乙公司签订委托保证相关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某乙公司为其向...(本文书还有3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