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梨树支行诉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银行梨树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梨树支行诉称:1.宣布借款合同到期。2.判令李*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4888.88元及截至2026年3月29日利息3573.69元,合计28462.57元,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以直补资金担保的方式向原告借款49500元,到期日为2028年3月1日。月利率7.35‰(逾期加罚5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分期还款,截止2026年3月1日累计欠款14816.34元,经多次催要拒不还款,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民事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某银行梨树支行与李*于2018年4...(本文书还有1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