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23年8月19日至2024年7月28日期间,罗*、陈*以及案外人卓*之间的有关转账往来如下(附表一):
附表一。
2024年3月28日,卓*向陈*发送以下连续某平台聊天信息:
2024年5月8日,卓*与陈*有以下连续某平台聊天信息:
一审庭审中,陈*明确其诉请支付2024年3月20日至2025年7月20日期间的利息8000元。
本院认为,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尚欠本金及利息如何认定。
关于利息标准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需付利息并系通过案外人卓*来收取,但对...(本文书还有2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