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某公司不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赣0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上诉人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公司无需支付秦*经济补偿金;2.本案上诉费由秦*承担。
事实与理由:其一,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认定自2024年10月18日止,秦*未再到某公司处上班,双方(某公司与秦*)劳动关系即日起便解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没有法*依据。上述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实际上一审中秦*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2024年10月18日向某公司递交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秦*并没有提前三十天向某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根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五)款约定,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秦*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某公司。因此,秦*诉称单方且即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某公司无需支付秦*经济补偿金。
其二,秦*不符合法定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本文书还有5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