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5)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1.改判某保险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赔偿何*197,145元;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存在遗漏。2022年5月10日何*投保机动车商业险时,投保单设有交强险投保选项,2023年4月11日续保商业险时,投保单无交强险选项,该情形应视为某保险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拒绝承保交强险。同时,案涉投保单将2023至2024年度交强险与商业险的保险期间记载为同一时段,足以误导何*误认为交强险已与商业险同步续保,进而未另行投保交强险,导致车辆脱保。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某保险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拒绝承保交强险的行为,造成...(本文书还有3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