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原审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某甲公司无需向梁*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441.84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7429.01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劳动关系主体认定不应割裂同一法律状态。一审判决就梁*的劳动关系主体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一方面确认梁*与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却仅凭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单一事实,认定到期日后梁*与某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案涉期间,梁*的运输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作业流程及劳动工具提供主体完全一致。“某”app平台的派单与作业流程,是梁*自始至终的作业依托,某甲公司仅为货运业务的平台运营方,并非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按一审判决逻辑,构成双重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专属属性相矛盾。一审判决对梁*与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法律关系的认定,违背了劳动关系的核心构成要件,也与作业模式未变、劳动工具归属不变的客观事实相悖。二、一审法院将承揽关系下对梁*接单行为管理等同于劳动关系下的人身管理,导致法律关系性质认定错误。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中人身从属性核心特征存在本质区别。三、本案遗漏重要当事人,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梁*与某甲中心(有限合伙)签订合...(本文书还有5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