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井*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赔偿款20万元及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1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在蒙城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名邦御府**栋**号的房地产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与原告经济补偿贰拾万元整。自离婚登记之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前还清,若被告逾期,则男方应赔付原告违约金壹佰万元整。双...(本文书还有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