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1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某公司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公司给付某公司1装饰装修合同款44334.14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5月12日,某公司(甲方)与某公司1(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外墙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1.工程名称:北京市丰台区某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11项)。2.工程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某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不含保温玻璃丝棉)。二、工程装修内容:墙面保温及表面喷涂处理工程。三、工程造价:每平方米综合单价:132元整/平方米,总面积约650平方米,总造价为85800元,最终按外墙保温、涂料实际施工的面积双方一起丈量结算。六、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人员进场支付工程款40%,基层保温、涂料完工支付工程款4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五日内)给乙方结算至总价的100%。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1的陈**施工队于2023年5月15日进场,完成...(本文书还有3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