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尹*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某甲矿业公司(以下简称某甲矿业公司)、新疆某乙矿业公司(以下简称某乙矿业公司)、第三人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尹*申请再审称,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二、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某甲矿业公司、某乙矿业公司支付再审申请人2017年1月12日至2018年8月的房屋租金38,000元、违约金7,600元,原审第...(本文书还有1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