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某公司、原审被告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6)京0109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赋予原告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其一起诉的权利。但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为,该多个被告均须为案件适格且必要的共同被告,且原告对各被告的诉讼主张均具有可争辩的法律基础,否则将可能导致利用不具实质关联的被告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从而规避法定管辖制度的规范目的。本案实质争议的核心当事人为陈*和某公司,某科技公司仅为某公司为追求连带责任而列明的被告...(本文书还有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