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叶**与被告某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原告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作社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叶**支付2024年度年终人口股分配款1600元;2.被告向原告叶**支付2024年度年终人口股分配款1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两原告自出生即落户在被告处,户籍至今未迁出,依法原始取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两原告从未在夫家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桂04民终****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原告叶**、叶**具备被...(本文书还有1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