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左云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6)晋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左云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左云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晋0602民初****号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承担车辆损失142240施救费3000元,共计143240元(比一审减少46560元);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施救费8000元过高,一审法院扣减2000元过低。被上诉人并未提供施救明细,且车辆从朔州拖至浑源路途遥远,故施救费过高。2.一审法院认定车辆损失,按照鉴定公司鉴定金额进行赔付,我...(本文书还有1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