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某公司、某公司延吉分公司之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某公司延吉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公司、某公司延吉分公司向刘*返还培训费41800元,不主张利息;2.诉讼费用由某公司、某公司延吉分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刘*与某公司签订学习合同,约定一年内未通过相应考试退还相应费用,费用至今未退还已有四年时间,现希望某公司退还相应费用。
某公司、某公司延吉分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1日,某公司(甲方)与刘*(乙方)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书》,约定:乙方将参加2022年多类型考试,乙方参加甲方举办的2022年吉林退转专属一年无限考班次培训课程,培训费为41800元,如乙方考试未通过,甲方退还培训费41800元。刘*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培训费。
协议签订后,刘*参加了培训课程。后期,刘*参...(本文书还有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