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女,1984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25)苏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第一、一审判决认可杨*第二次治疗与涉案交通事故有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我司认为杨*主张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其2025年1月15日之后的医疗费用,就应当举证证明其2025年1月15日之后的住院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而鉴定机构因技术条件不够,未能做出因果关系的鉴定。既杨*未能举证二次治疗与交通事故有关,因此杨*的主张不应被支持。第二、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杨*辩称,一、一审判决关于被上诉人杨*2025年1月15日之后产生的医疗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主张该部分费用缺乏因果关系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根据已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上诉人任*负事故全部责任,答辩人无责任。事故造成...(本文书还有50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