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某公司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龚**在捷某公司的工地上施工时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伍级,停工留薪期从2022年7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上述事实有《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审审理期间捷某公司对仲裁裁决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万元虽无异议,但前提是龚**工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79151.43元,可向增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领。现增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明确拒绝龚**申领相关医疗费用,如果根据仲裁裁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万元,而非一审判决重新计算的360720元,对捷某公司明显不公。龚**是入职该公司2个月左右发生了工伤事故,再审庭审中捷某公司答辩要求...(本文书还有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