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某公司、原审被告罗**、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26)宁05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被上诉人宁夏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罗**、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宁夏某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宁夏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以宁夏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员工(非合同有权授权人,非案涉工程工地代表负责人)的某平台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认定中国某公司欠付宁夏某公司租赁费。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不符合双方交易习惯,中国某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结算单,证明双方交易习惯约定结算单需双方签字、盖*确认。无双方签认的结算单并不能证明宁夏某公司履约事实。宁夏某公司除聊天记录外并未提交足以支撑其...(本文书还有4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