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巨某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原审被告司*、唐*,原审第三人某乙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6)沪0113民初****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巨某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错误扩大执行法院专属管辖范围。本案虽系执行异议衍生诉讼,但上诉人巨某并非原执行案件当事人,与该案执行程序无直接关联,不应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执行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该裁定以“本院系执行法院”为由直接认定管辖权,忽视上诉人作为案外被追加主体的住所地管辖权利,法律适用明显不当。其次,根据《中...(本文书还有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