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12月份,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2025年12月23日被告以合伙做生意为由,原告通过某平台向被告转款20000元,转账时被告用原告手机备注“发动机维修费用,发动机质保三个月”,原告无车辆无驾驶证,被告也没有从事汽车维修行业,故双方并无发动机维修交易事实。转款后,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货物、服务或合伙经营行为,亦未退还该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拒不返还。该笔款项缺乏合法根据,致使原告遭受财产...(本文书还有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