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男,1972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李*、周**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6)津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张*对开发区**房产享有60%的份额,不服份额为10%,对应房屋价值约30万元;2.本案的上诉费由李*、周**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实体认定错误,径直均等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未考量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出资贡献、家务付出及住房保障、子女抚养等关键事实,份额划分明显不公。2.一审判决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代位析产案件的审理边界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对共有财产析产的自由裁量权行使失当...(本文书还有2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