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经营部诉被告戴*、某甲公司、某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经营部的经营者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某甲公司、某食品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0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547.5元(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6年5月30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戴*、某甲公司、某食品店未作应...(本文书还有1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