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女,1991年8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某公司不予支付朱*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2,000元;2.判令某公司不予支付朱*2024年5月1日至5月31日的工资差额2,868.97元;3.判令某公司不予支付朱*2024年6月1日至6月30日的工资8,120元;4.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朱*承担。事实和理由: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应予以纠正。第一,某公司依法与朱*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第二,某公司已经足额支付朱*2024年5月份工资,不应...(本文书还有1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