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隋某慧,男,1972年7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住江苏省常州市**区***。
上诉人青岛某某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隋某慧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6)苏049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岛某某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移送本案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存在原告与法院某些不法分子暗箱勾结、恶意诉讼甚至违法犯罪的可能,理由如下:原告曾于2024年在天宁区法院起诉我方,天宁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青岛市北区法院,原告慑于法律的威严没敢出庭,青岛市北法院按撤诉处理。此后原告又于2025年到常州经济开发区法院起诉,常州经济开发区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又将案件移送天宁区法院,此后我方一直没有收到天宁区法院任何信息。2026年4月8日,我方突然收到常州开发区法院诉讼材料,...(本文书还有14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