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本金人民币7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利息1881.47元(利息以7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现暂计算到2026年4月29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0日至8月7日,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原告在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豫灵镇亚武山为被告做坑道内装矿料工作,原告按约完成所有劳务后,被告未支付全部劳务费,现剩余7800元劳务费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综上,为维...(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