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拖欠工资款人民币10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500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劳务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服务,但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26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工资款共计人民币14500元。欠条明确约定∶该款项应于2...(本文书还有1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