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1个月标准计算,即7324.5元;2.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交通费300元;3.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8585.9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不服兴仁市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仁劳(人)仲**(2026)115号仲裁裁决,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具体理由如下:一、仲裁裁决判令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不应支持。原告已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履行了核心社保义务,未对其权益造成根本损害;另一方面,被告在职期间及解除劳*关系前,未就社保缴纳问题向原告提出异议或补缴要求,直接申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本文书还有3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