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韦*因与被上诉人廖*、某保险公司柳*市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柳*区人民法院(2025)桂02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韦*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廖*、某保险公司柳*市柳*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不公正。韦*庭审中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拖车费的赔偿数额予以认可。
廖*辩称,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车辆维修费29347元的判项,依法改判按车辆实际价值12200元核定车辆损失;2.驳回韦*的全部上诉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韦*自行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车辆维修费29347元,违反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案涉车辆为2008年出厂的老旧二手车,韦*虽自述购买价5万元,但未提供任何购车合同,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据,其主张的购车价格不属实,不应采信。根据一审法院已查明事实,该车事故发生时实际价值仅12200元,而维修评估金额高达29347元,维修费远超车辆实际价值两倍以上,且韦*至今未实际维修,无维修发票,无付款凭证。财产损害赔偿遵循损失填平,禁止获利原则,赔偿数额不得超过财产本身价值。维修费远超车辆实际价值,在法律上属于无修复必要,经济上无法修复,依法只能按车辆实际价值12200元赔偿。一审法院无视该法定情形,仍全额支持评估维修费,明显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二审应予纠正。二、韦*未实际修车,无任何真实支出,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韦*自事故发生至今,未对...(本文书还有6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