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银行因与被上诉人曹*、原审被告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6)津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并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曹*请求某银行协助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曹*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存在错误,某银行主张曹*不属于商品房消费者具有合理性,不应对曹*予以特殊保护。在本案中,第一,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及相关材料均体现为商服用地**房屋用途为办公,因此房屋性质不属于住宅。第二,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案涉房屋为其唯一居住房屋,且当庭陈述尚有其他可居住房产,其不属于《批复》特殊保护的商品房...(本文书还有3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