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某银行广州东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5)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了本案。
刘*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6)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全部四项判项,改判不予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2.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本案律师费2295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899元;3.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上诉人应诉、答辩、举证质证法定权利本人手机号码已使用十年以上从未更换,全年24小时保持开机、电话畅通,不存在失联、刻意逃避诉讼的情形。但一审法院开庭前,既未向上诉人送达纸质传票,也未进行电话通知,本人对开庭时间、庭审事宜完全不知情,从未收到法院任何书面、短信或口头开庭告知。一审法院在未合法有效送达、未保障上诉人应诉权利的情况下,直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送达、传唤及开庭审理的法定程序,程序...(本文书还有4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