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答辩意见称,1.某乙公司剩余未付工程尾款金额为55000元,暂缓支付剩余尾款并非无故拖欠、恶意违约,核心原因为原告交付安装的中央空调设备存在严重质量及配置缺陷。该空调设备投入使用后,持续出现制冷效果不足、无法制冷的故障问题,无法满足酒店经营的基本使用需求。发现设备故障后,某乙公司第一时间向某甲公司反馈,提出整改要求,某甲公司先后两次安排工作人员上门维修,但多次调试,设备制冷异常问题均未得到解决,故障持续存在。为彻底查明设备故障根源,设备生产厂家也曾上门进行专业检测,明确案涉中央空调设备功率配置不足,属于设备配置缺陷。因某甲公司安装的空调功率不足,迟迟不上门调换及维修,某乙公司被逼无奈又安装了一台立式大功率空调,消费了15000元从而解决制冷问题。2.某乙公司暂缓支付尾款合法有据,不存在违约行为,无...(本文书还有1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