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柳*区人民法院(2025)桂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上诉请求:1.撤销柳*市柳*区人民法院(2025)桂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李**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出借人李**没有交付借款15万元,民间借贷并没有成立。
1、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李**交付了15万元借款。
2、被上诉人供述是现金交付,一不符合常理,二也没有现金的来源出处。
二、一审法院根据两张《借条》推断借款的真实性是错误的。
2014年12月11日借条的借款金额为15万元,五天后2...(本文书还有2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