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修理部、原审第三人宁夏某物流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5)宁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中国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某修理部、宁夏某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中国某保险公司向某修理部支付维修费119383.48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修理部承担。事实及理由:1.案涉车辆维修费用应以中国某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19383.48元予以判定。保险合同约定定损是理赔的必要前置程序,中国某保险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定损是履行保险合同的合法行为,依据条款、标准和程序均在行业内具有公认性和稳定性。保险法及保单条款中通常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赔偿以补偿...(本文书还有3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