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918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高*在北京市大兴区五环金洲x排x号从事瓷砖销售,与被告陈*系多年买卖合同关系。合作开始后,被告通过某平台方式向原告订购瓷砖,原告按被告指示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并通过某平台向被告发送货物数量与金额进行核对。基于信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交易发生后,被告不定期通过某平台向原告结算部分货款,2024年12月1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1万元,随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尚*原告货款凑...(本文书还有1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