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应当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仲裁裁决适用终局裁决程序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适用终局裁决的案件仅限于两类:第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第二类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但本案争议的实质并非单纯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而是涉及解除行为合法性、规章制度效力、加班事实认定等复杂事实和法律问题,不属于立法上设计终局裁决所针对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案件。仲某将本案定性为终局裁决,导致申请人无法通过普通上诉程序向基层人民法院寻求救济,实质上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诉权,程序严重不当。同时,本案加班费争议不属于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根据司法实践,该条款所指的“劳动标准”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劳动基准,如最高工时、最低工资、劳动安*卫生标准等,而非具体的加班费计算争议。本案加班费的争议焦点是加班事实是否存在、加班时长如何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属于事实认定和金额计算问题,而非执行劳动标准的争议,不应适用终局裁决。本案事实复杂,争议焦点众多,包括工资标准认定、解除合法性认定、加班事实认定、规章制度效力认定等,且裁决金额较大。仲某将本案定性为终局裁决,导致申请人无法通过普通上诉程序向基层人民法院寻求救济,实质上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诉权,程序严重不当。仲裁裁决适用终局裁决程序错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事由。
二、仲裁裁决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理由是:申请人未能提供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及已告知被申请人的证据该认定存在以下法律适用错误:...(本文书还有7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