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麦**诉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于**、新疆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公司公司)、莎车县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客运公司公司)、莎车县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出租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26)新31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布都艾孜子·阿布都卡地尔、坎木色叶·依拉木、被上诉人王**、王**、王**、于**(以下简称王**等四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迟丽丽、孟*、某出租车分公司、某客运公司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阿米尔江·阿布力米提到庭参加诉讼。某汽车公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麦**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麦**承担赔偿责任209,978.82元、新疆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仅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依法改判由原审被告新疆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统筹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否定统筹合同的赔付效力,加重麦**责任。1.案涉《机动车商业统筹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汽车公司公司收取统筹费用,明确约定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赔付范围与理赔方式,具备风险分担、损失填补的核心功能,麦**已完成风险转移的合同义务。2.原审仅以“统筹非保险”为由,判决麦**先行担责、统筹公司仅负连带责任,违背合同约定与公平原则。即便统筹不属于保险法调整范畴,亦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判令统筹公司按约直接赔付,而非转全部赔偿压力至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二、原审判决责任划分不当,与类案裁判规则冲突。1.统筹公司具备相应经营资质与赔付能力,案涉事故损失未超统筹限额,完全可由统筹公司直接足额赔付,无需麦**先行承担。2.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已明确:统筹合同虽非保险合同,但仍应判令统筹公司在统筹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仅在统筹公司无履行能力时,才由被统筹人承担责任。原审判决连带责任,实质上架空统筹合同,导致麦**既支付统筹费用又承担赔偿,显失公正。三、原审未考量营运车辆行业惯例,判决结...(本文书还有8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