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某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26)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宁夏某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某租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租赁费522700元,利息106980.92元,共计629680.92元;2.本案一审诉讼费及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对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要件审查缺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人格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上诉人从未对被上诉人进行制度化的劳动管理。上诉人的公司规章制定的适用主体为与上诉人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明确包含考勤制度、岗位责任制、奖惩制度、社保缴纳等内容,该规章制度从未适用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工作时间、工作...(本文书还有4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