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某甲公司与肖*自2023年10月24日至2024年2月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肖*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580.2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707.88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某乙公司无需对某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答辩及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某甲公司与肖*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一)某甲公司与肖*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二)肖*不受某甲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不具备人身从属性(三)肖*的报酬性质为合作经营所得,双方不具备经济从属性(四)肖*与某丙公司存在合作经营关系,由某丙公司支付相应的合作报酬,并提供运输工具一审法院忽略该关键事实二、如前所述,某甲公司与肖*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与肖*签订劳动合同,更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肖*与某丙公司签订的《短期合作经营协议》已涵盖用工主体、工作内容、合作期限、费用结算等核心要素,实质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可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合同,肖*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且连续签署《短期合作经营协议》,理应清楚知晓并认可其法律后果其事后以无奈签署为由否定协议效力,明显有悖于...(本文书还有6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