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刘*、那*、王*、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辽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本院于2026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5)辽0302民初****号民事裁定;2.依法指定铁东法院审理本案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在某甲公司另案对周**、刘*等人提起的与本案类似的其他诉讼案件中先后存在未经开庭审理等违法裁定驳回起诉或立案时不予受理等情形,其后经鞍山中院依法裁定指令审理或裁定指令立案受理如今本案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和出具一审《裁定》过程中,再次发生并存在前述未经开庭审理等违法裁定驳回起诉情形,据此望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定》中的审判程序严重违法问题依法予以纠正1.一审法院未开庭审理,直接以书面审查代替开庭审理,作出一审《裁定》,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法院应依法纠正某甲公司认为,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对于一审民事案件来说,开庭审理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阶段,是当事人行使诉权进行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最集中、最生动的体现《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根据以上规定,一审案件受理后,由两种情形的案件可以不开...(本文书还有7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