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诉被告蔡*、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751.58元(267.97元/月×14个月,暂计至2025年8月31日)。2.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产生的违约816.52元(自2024年7月开始欠费,以每月欠缴的物业费为基数从当月11日起按日利率0.1%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31日)。3.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公用设施分摊电费379.53元(自2024年7月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30日)。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蔡*、梁*系湛江市赤坎区业主。2019年10月17日,被告与某乙公司签***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本文书还有3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