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3年,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共计40000元,2024年,被告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剩余35000元未偿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
被告郑*缺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转账记录,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且...(本文书还有1169字未显示)